各研究生培养学院、全体研究生:
一、关于“学生平安险”参保的相关事项
为给在校研究生提供更多安全保障,承保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有如下“学生平安险”(以下简称“学平险”)方案,为意外、疾病住院提供更多的保障方案。
即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我校研究生可自愿线上投保的方式购买“学生平安险”购买流程参见下方《“学生平安险”微信投保操作指南》;保险承保范围、金额及相关注意事项参见《长安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告知》。
二、关于“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名单的公告
现将于本学期购买长沙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缴费信息公告如下。为尽快、精准完成参保工作,如有疏漏错误,请于9月28日前联系 85623979刘老师,办公地点:致远楼306.
研究生工作部
2021年9月23日
附录:
“学生平安险”微信投保操作指南
一、扫描学平险投保二维码,进入产品详情页面
二、点击立即投保:阅读产品条款后点击已确认,进入填写投保信息页面
三、填写投保信息
1、选择起保日期 :本保单保险期限为一年,如需购买三年或四年的,需要选择年度分别购买:第一年20210911、第二年20220911、以此类推。投保人信息: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邮箱;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被保险人信息:与投保人关系“本人 ”
3、点击立即购买,进入支付页面
四、支付完成后,生成保险单号
五、投保人接收到投保成功短信,电子保单发送至投保人邮箱
投保咨询联系人: 王女士 13974907625 杨先生15874128158 赵女士 17752877703 周女士18873186599
长安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告知
我公司特设计了以下学平险保障方案,升级扩展了新冠责任,并且将疾病等待期缩短至30天,为您的学习和生活保驾护航。
保障项目及保险金额
保障项目 |
保险责任 |
保险金额 |
意外、疾病住院医疗金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 |
80000元 |
意外门诊医疗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发生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 |
10000元 |
意外、疾病身故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导致身故 |
25000元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 |
20000元 |
扩展责任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责任 |
1000元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身故 |
10000元 |
保险费:60元/人/年
本告知仅做保险说明,不作为理赔凭证,理赔时以我司签发的有效保单和被保险人清单为准。
条款摘要及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
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各中、高等专业院校在册学生。
二、保险责任说明
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伤残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长安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评定结果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与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30日(含第30日)后,因疾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按期续保的取消30日的观察期。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无观察期。
意外伤害门诊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50元免赔额后,未参加医保的按照80%比例给付,已参加医保的按照100%比例给付,年度累计给付金额10000元为限。
住院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30天(续保保险期间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患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对被保险人累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以下方式补偿:
(一)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并已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在扣除基本医疗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100元免赔额、起付线的50%以及国家规定的自费部分后,在80000元范围之内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在80000元范围之内按以下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人民币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50%;人民币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60%;人民币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给付比例为70%;人民币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比例为80%;人民币30,000元以上部分给付比例为90%。
三、主要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 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 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9. 被保险人在康复医院、联合诊所、民办医院、私人诊所以及境外医疗机构等非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的治疗;
10. 被保险人一般身体检查、疗养、静养、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进行的治疗或以家庭病床、挂床、压床等方式进行的治疗;
11. 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整容、正畸、矫形、矫正视力、器官移植、验眼配镜,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助听器等残疾用具;
12. 对既往症、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畸形或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13.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或精神失常;
14. 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
15.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3)精神和行为障碍。
其他未尽责任免除事项以条款为准,本产品适用条款:《长安责任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18版)条款》、《长安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长安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长安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14版)》。
四、定点医院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救治时,可就近治疗,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但情况稳定后,需转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
五、保险事故的通知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学校、家长应在48小时内通知本保险公司,本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为:95592
六、理赔资料
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申请理赔时需提供的资料:诊断证明(疾病诊断书)/意外事故证明,索赔申请书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疗检查报告,化验报告,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医保报销后提供医保报销单原件)等;因伤残理赔时还需提供伤残鉴定报告;因身故申请理赔时需提供户口销户证明、医学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等有关资料。
七、日常咨询服务联系人 : 王女士: 88316878 13974907625 杨先生 :88736971 15874128158 赵女士:17752877703